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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
时间:2009-05-25  来源:新华网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浏览次数:

      新修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第105号令)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4月1日起正式施行,除了“电子监控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”外,高额滞纳金叫停、教育大于处罚等规定,都体现了警方执法在人性化方面有着显著进步。
  电子眼从“幕后”到“台前”
  《规定》专门设一章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作了明确要求,解决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、不规范的问题。如:第16条规定“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”,第17条规定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,应当使用制式警车。”将电子监控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,实行公开透明执法,接受广大群众监督。
  处罚词序对调凸显教育优先
  不管你改不改违法行为,不容申辩上来就罚——这是很多交通行为人的切身体验。《规定》进一步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,增加了“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”。而之前的相关规定,则是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”。
  教育与处罚的词序对调,体现了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。《规定》第40条规定“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,认为情节轻微、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,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、依据,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,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”。据此,交通行为人如果在无意轻微违法时遭遇警方的现场不告而罚,可以理直气壮地自我申辩。
  叫停罚款高额滞纳金
  由于特殊原因延迟交纳罚款,导致滞纳金超过罚款数额,有的甚至高达数万元——这样的事情今后将不允许再发生。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《规定》细化规定,“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”。今后,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,不会再出现高额滞纳金现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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