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识破串标行为
时间:2009-10-21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:
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某些供应商存在“你好、我好、大家好”的思想,不惜利用一切机会串标。串标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秩序,但法律却未对其辩别方法进行阐述。有监管部门来信询问,究竟如何能够识破串标行为呢?
串标是供应商之间、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,不惜损害国家、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,互相串通,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,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。由于其手段比较隐蔽,除非起内讧,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,且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》及18号部长令并未明确其认定方法,因而,对其的认定已成为政府采购违法查处工作中的一大难点。有关专家建议,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:
首先,按有关规定认定。在[2003]第30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》中规定,凡发现投标人之间,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3类行为的,均可认定为串标:串通投标报价;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;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。
其次,通过看投标报价来认定。根据许多经验总结,在评标中,当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以下情形时,大约就可以认定为串标:总报价相近,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,且没有合理解释的;总报价相近,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,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;总报价相近,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,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;总报价相近,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;总价相同,没有成本分析,分项乱调的;几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雷同的。除此以外,还应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财务资料和在资质审定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。
业内专家同时提醒,通过上述方法怀疑为串标后,有关机构和部门还须进一步调查、取证,履行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,然后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:“对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”,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……”,并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。
串标是供应商之间、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,不惜损害国家、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,互相串通,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,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。由于其手段比较隐蔽,除非起内讧,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,且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》及18号部长令并未明确其认定方法,因而,对其的认定已成为政府采购违法查处工作中的一大难点。有关专家建议,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:
首先,按有关规定认定。在[2003]第30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》中规定,凡发现投标人之间,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3类行为的,均可认定为串标:串通投标报价;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;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。
其次,通过看投标报价来认定。根据许多经验总结,在评标中,当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以下情形时,大约就可以认定为串标:总报价相近,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,且没有合理解释的;总报价相近,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,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;总报价相近,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,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;总报价相近,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;总价相同,没有成本分析,分项乱调的;几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雷同的。除此以外,还应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财务资料和在资质审定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。
业内专家同时提醒,通过上述方法怀疑为串标后,有关机构和部门还须进一步调查、取证,履行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,然后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:“对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”,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……”,并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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